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繳納、減免操作指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家為促進殘疾人就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據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9〕1333號)、《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京發改〔2020〕1082號)、《中殘聯辦公廳關于明確按比例就業聯網認證“跨省通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殘聯廳函【2022】63號、《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實施辦法(暫行)》京殘發【2022】5號等文件規定,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工)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上述比例的,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方法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2022年繳納2021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23年繳納2022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京殘發【2022】5號文件,2023年申報的殘保金依據2022年每月員工人數和每月雇用殘疾人數按月計算繳納殘保金,計算公式如下:
2022年北京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 =(2021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2021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2021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分檔比例(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北京市年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按北京市年社會平均工資2倍標準計算殘保金。)
2023年北京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 =2022年1月至12月每月殘保金之和,月殘保金=(月在職職工人數*1.5%-月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分檔比例(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北京市月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按北京市月社會平均工資2倍標準計算殘保金。)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用人單位月在職職工人數,按本單位月稅務申報工資的人數。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月計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殘疾人總數平均計算用人單位每月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月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月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每員工每年:0元殘保金
殘保金總額: 0萬元
殘保金減免咨詢:010-87575451,13911595711
雇傭1-2級殘疾人(如肢體、聽力、言語、智力、盲人)
雇傭人數:8.5人
總成本:4.49萬元/人* 8.5人 = 38.17萬元
節約成本:31.38萬元
雇傭普通殘疾人(除1-2級)
雇傭人數:17.0人
總成本:4.49萬元/人* 17.0人 = 76.34萬元
節約成本:69.54萬元
2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緩繳政策
依據京發改〔2020〕1082號規定,下列情況可減免殘保金:
一、用人單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殘疾人,免交當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雇用1級或2級殘疾人可按2倍殘疾人數計算,雇用的殘疾人戶籍不限省籍。
二、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1.5%比例的,按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按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在職職工總數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符合免征規定的用人單位可在網上申報時自行減免。
四、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報繳納期內申請減免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應當先行向地稅登記地所在地區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用人單位持相關批復文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繳費申請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或緩繳手續。
3 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的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北京市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稅務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審核2021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審核時間為2022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未在規定時限申報審核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申報單位:已安排持有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以下簡稱《軍殘證》)(1至8級)殘疾人員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工)單位)。
申報時間:2022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周一至周五
申報內容:2021年度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申報方式:
網上申報、現場申報、郵寄材料申報
(一)網上申報
登錄
北京市殘聯官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專欄
互聯網網址:http://kstbcs.bdpf.org.cn:8443/wbxt/#/login
北京市政務服務網、國家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專區“全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聯網認證”專欄
進行申報
(二)現場申報:
到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地點進行申報;
(二)郵寄材料申報:
郵寄材料至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地點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上申報的,按要求上傳勞動合同(服務協議)。
(二)現場申報和郵寄材料申報的,提交《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各1份并加蓋公章。
(三)存在以下情況的,還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各1份并加蓋公章):
(1)所申報殘疾人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應提供人事部門出具的在編說明。
(2)所申報的殘疾人為勞務派遣方式安排就業的,應提供《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和《勞務派遣殘疾人就業認定表》。
(3)所申報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不一致的,提供相應的上下級隸屬關系材料、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申報材料、代發工資協議。
(4)用人單位對所申報殘疾人的工資、社會保險數據有異議的,提供其工資收入憑證、社會保險權益記錄。
(5)用人單位異地申報,需攜帶所屬地規定的辦理材料,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地點進行申報。審核員現場受理或指導用人單位進行網上申報。異地申報后如需變更申報信息,應先通過系統提出申請,待所屬地審核機構同意后,再重新申報。
認定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可計入用人(工)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一)將殘疾人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與勞動年齡內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
(二)依法依規支付殘疾人工資;
(三)依法為殘疾人在本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人數計算:
用人(工)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用人(工)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3至4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4至8級)人員就業滿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殘疾人計算。
用人(工)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所申報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不一致時,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計入方式為:
(一)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均不一致,但單位間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的,計入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單位。
(二)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繳納社會保險單位與支付工資單位不一致,但單位間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的,計入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單位或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申報繳納單位;有簽訂代發工資協議的,計入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單位。
(三)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支付工資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不一致,但單位間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的,計入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單位。
(四)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單位不一致,但單位間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的,計入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申報繳納單位。
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殘疾人,由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可相應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月計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殘疾人總數平均計算用人單位每月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工)單位所申報的殘疾人已認定為其他用人(工)單位按比例就業人員,需變更認定結果的,應與殘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到現場辦理。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對材料不齊全、不準確的,審核員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齊、補正材料。
結果查看: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用人(工)單位提交申報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工作,并及時將審核結果發送稅務部門。
用人(工)單位在申報完成3個工作日后,對審核結果無異議的,確認后可打印《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書》;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攜帶相關補充材料到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地點重新辦理。
重新申報:
用人(工)單位在審核辦結后需要重新申報的,應在本年度申報審核期內提出重審,對重新審核結果無異議的,確認后打印新的審核認定書。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工)單位采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4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
分三個申報繳納時間:
(1)"正常申報模塊":在征繳范圍內的用人單位應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款項所屬期為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2)"逾期申報模塊":申報時間全年,其中,1月1日至9月30日開放殘保金所屬期為2005年至當前年度上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增加殘保金所屬期上年。
(3)"征期前注銷專用申報模塊":申報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殘保金所屬期為上年。
5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不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方式與北京市稅務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稅費的繳款方式一致。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方式與北京市稅務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稅費的繳款方式一致。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的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該提交《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該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下載專區”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6 其他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稅務機關會定期對用人單位保障金繳納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不報、少繳納保障金的,主管稅務機關會催報、追繳保障金。殘保金申報繳納國家稅務咨詢電話: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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